第一条 为促进学会发展,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法 [2003]95 号)和《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,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,除根据本办法经学会同意免缴或缓缴者外,会员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。对连续 2 年不缴会费的会员,将作为自愿退会予以除名。
第三条 本会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单位会费。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者应缴纳单位会费。会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交纳,也可按理事会任期将 5 年会费一次付清。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、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。
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:
个人会员:每人每年会费 300 元。
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为: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会费 2000 元;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 3000 元;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 5000 元。
第五条 由秘书长报会长同意后,对下列会员可免收会费:
1、积极参与本会活动,并对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;
2、因特殊情况交纳会费困难提出申请的会员;
3、对单位会员可在一定数额内免除该单位入会人员的个人会费:普通会员单位每年最多可有 3 名以内的会员免缴个人
会费;理事单位每年最多可有 5 名以内的会员免缴个人会费;常务理事单位每年最多可有 10 名以内的会员免缴个人会费。
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:
1、为会员提供与学会业务相关的服务;
2、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。
第七条 学会将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(或理事会、监事会)审查,并按年度报送有关社团管理机关。
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(2/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),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1/2 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开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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